戴欣明

 

   欢迎光临  〖戴欣明:社会学家、管理学家、著名城市运营、商业模式再造、房地产权威专家、策划人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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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戴欣明2005年9月提出:在未来中国地产业的发展中,地产项目的软环境至关重要;地产人文将扮演着建筑灵魂的角色,这将是一个拥有灿烂生命的地产世界:人文地产! ■■2006年2月23日,戴欣明为中国地产界首次提出:我们更需要那些界于“经济使用房”与“特色房”之间的房子产品,这会构成一个主体!与中国6月出台的主流政策90,70实际上不谋而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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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羲之:永和九年,岁在癸丑,暮春之初,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,修禊事也。群贤毕至,少长咸集。此地有崇山峻岭,茂林修竹;又有清流激湍,映带左右,引以为流觞曲水…… 
 

王羲之
 
 
戴欣明:……时而,感觉依然,迄立于心,撑于世间,构筑惘然以达志。些许感觉,固凡人事业;星移境迁,尘埃落定,悔之与惜。或许,坦然以对,引遐思辉映……
 
戴欣明:……在有的时候,就是这样的感觉支撑着我们的奋斗,以及构成了我们那些莫名其妙的人生目标。……而就是这一点点的感觉,却让很多人成就了他(她)的事业!当我们看到现实的时候,往往后悔没有珍惜……
    很有可能:这就是永远:遐思的回忆!
 
 
戴欣明
字 青藤,号 山人
 1635年后 公元2006年 三月三
 
 
戴欣明
 
戴欣明在惠州演讲
2007深惠投资财富论坛
 

 

戴欣明介绍

戴欣明:
管理学家;“人文管理”权威专家;服务企业管理权威
社会学家;著名房地产权威策划专家
城市战略策划家;战略传播权威专家
营销学家;房地产“人文营销”权威专家
人文学家;房地产项目、企业、豪宅“环境营造”权威专家
艺术家,设计家;东西方绘画与建筑艺术鉴赏权威专家,景观策划师、室内设计师


戴欣明如下方面在中国具有权威地位:社会学、管理学、营销学、人文学,城市运营,建设、房地产系列企业运营管理,房地产观察,室内外环境设计学,企业环境营造


戴欣明:管理学博士;社会学家、人文学家、营销学家、管理学家

权威领域:社会学、管理学、营销学、人文学;地产观察,建设、房地产、工程企业管理、服务企业管理
策划领域:城市运营,项目营销,企业管理,环境营造,媒体战略传播


■崇尚孜孜不倦地学习,古今中外于博览之中,也让自己成为多面手,遵循理论与实战高度结合的同时,做有思想的运营管理者甚感欢悦。

■平时善于舞文弄墨,大多每小时成文千字,文章风格迥异之中体验人生乐趣,弘扬个性。

■东行西察,南奔北走,织造丰富阅历;经营管理不能离开社会,谈“道”;论“度”,有内涵之营销可铸造辉煌;有深度的品牌策划提升项目与企业价值!有思想的运营管理成就房地产企业品牌!有人文的地产,建筑就有了灵性:堪为人居乐园!


本博客文章图片均可以转载,分享是种快乐。转载时署名作者:戴欣明

沟通方式:
0755-82913338   82421868
MSN:dxmcn@hotmail.com
QQ:119526880(戴欣明助手)
E-mail:dxm2626@126.com


   【荣获】深圳特区报、房地网、搜房网评定:
    2006年度上海十大房地产最具思想博客:营销学家、管理学家
    2006年度深圳十大地产博客人物:社会学家、人文学家


 
   【荣获】搜狐房产、焦点房地产发现:
    2007年6月主流媒体门户网;搜狐网、房地产门户:搜狐房产、焦点房地产发现深圳市四位杰出新思想代表:深圳四杰
    深圳市房地产新主流思想四位代表:简称:“深圳四杰”
    社会学家戴欣明荣幸被誉为“深圳四杰”之一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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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7-03-29 15:47:49
在法制进程中,政府的作为是积极的
 
搜房博客沙龙六方会谈:解读《物权法》
 
戴欣明现场发言摘录
 
戴欣明在演讲
 
戴欣明在演讲直播中
 
戴欣明演讲从《图片读物权:光绪到文革时期房契■物权那些事儿不如烟……》讲起
……
 
主持人(王方):谢谢梁律师。大家看屏幕,戴欣明之前也发过一个图片,关于《物权法》的历史,讲的是从光绪到文革时期的房契,很有人文特点。下面请戴欣明给我们谈谈他的看法。
 
戴欣明:《物权法》我是肯定的,举双手赞成。并且我认为这种“法”太少了。
 
我今天上午接受了一个专访,也是讲这个话题,上午用了1个小时时间讲,从社会、企业和业主三个方面来讲。刚刚崔元星在讲话的时候,我出去接个电话,遇到“妖精宝贝”,他问我,怎么就看到崔元星在讲没有看到戴老师在讲哪?我说要讲的。既然今天算是六方会谈,虽然是五方人士到了,但是我们每个人还是有说话的时间的,这也算是一种权力吧。(大家笑)
 
这是我一个朋友,阳光置业总裁丘伟的收藏品,他给我看了这些东西后,我有深深的感触(见图),这些契纸,从光绪年代开始,包括房契、约定、执照这些东西,我发现一个特点,只有一个起始日期,没有结束日期。所以刚才我们梁律师在我博客上留言也让我感慨,我和他也算是做了一个小小的对话。梁律师提到:“《物权法》乃法之源,土改时的地契实际上现在也是有效的。”我说:“是吗,这会涉及到很多东西出来。”一个网友“似曾见过”看到我的图片说:“类似解放前的这些土地证、房契等似曾见过。……想起来了,1964年四清运动时看过一个阶级教训展览。展览中有一个玻璃棺材,棺内放着这些罪证。当时,那是地、富分子妄图复辟的罪证。东西当然是抄家获得的!”
 
这些东西是否与《物权法》其中的一条是否有异曲同工之处?当中有这么一条,第149条规定: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延期。这个是大家在网上已经谈了很久的,我看到这些东西以后(见图),根据这一条有引发一个感触。所以我把这些东西发上来了,只有在文革以后这段时间,我们物权有一个截止的期限,到今天又没有了。我认为这实际上对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一个保障,我为什么这样讲呢?我们国家这么多年很明显一个感觉,人文经济在我们社会当占的比重比较大,或者我们称为“人治”。
 
我现在为什么赞成《物权法》的出台呢?应该是人治和法治这个交战中,最后法治战胜,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。这么多年,我们在管理企业也好、在社会当中也好,经常所看到一个法治的社会和人治社会之间在进行博弈,最后怎么样?你付出的成本是什么?有很多人说为什么贪污腐败这么多,跟我们人文经济有关,我是赞同的。我前一段时间去管理一些建筑、装饰工程企业,属于房地产下游企业,这些企业有一个法律出来了,实际上是一个深圳市的法规,既2003年开始政府项目进行招投标,我们企业当中运营的“人文成本”骤然下降了70%,70%是什么概念呢?大概一个比较像样的企业一年花在“人文成本”(注明只是业务费用:请客吃饭)上面的费用300多万。我们很多行业如果法治健全后,很多事情是可以得到一个妥善解决。我可以看到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做一个法治和人文(人治)之间的斗争,当然现在《物权法》出来后,它虽然有很多地方让我们感觉到是进步了,但是我认为很多很多地方还有它的不足。我前一段时间发了一个讨论,跟贴的人不多,一个经理人的合约,我们可以做到6万字,而《物权法》才2.2万多字。2.2万多字可以把事情说全面吗?我相信不可能。
 
《物权法》在结尾的时候也说了一句话,“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做出规定。”我现在已经看到了一本关于《物权法》的精读,有好几十万字。但是这样来做的话,实际上我提出一些异议了,往后有人在进行解读的时候或者制定小的法律的时候,是否能做得详细。我相信《物权法》经过这么多年才出来,这个阻力一定很大。但是既然已经出来了,这里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怎么办。比如广州现在就出现一个例子,一个物业公司把地下停车场开始突击抢卖,我认为这里面就有很多问题了,《物权法》笼统的说先满足业主的需求,然后可以卖出去。但是问题是这一个车位卖多少钱,业主可以接受呢?他现在卖10-22万之间,如果业主接受不了呢?实际我提这个目的是什么?这些东西实际上都还没有明确,很多类似这样的细节都没有明确。如果属于量化上的东西、数字上的东西没有明确的话,我相信我们法律执行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问题。
 
我们大家都比较清楚,去年6月份“国六条”对我们行业里所有企业来讲,感觉到去年的“国六条”起到一定作用了。有人甚至说,房地产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过渡,但是有时间。并且还有回光返照。最近我感到深圳南山的房价有一点点这种感觉。但是“国六条”一个特点,他有数字化的东西,就是“90、70”,如果没有“90、70”的话,我认为执行起来还是没有什么作用。比如说从企业角度,管理企业,企业的超额利润从哪里来?是从制度和法制不健全的空子当中实现的超额利润。早些年我们听说有些人这么讲,最近忙什么呢?忙赚钱呢。怎么赚钱呢?法律如果允许我,我都去赚。那法律怎么允许你啊?我要探求法律的底线在哪里?我敢去雷区,但绝不把雷踩响。很多人就是这样发达起来的。所以说这样来讲的话,我认为《物权法》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。这里面有很多很多我认为不完善的地方,这种东西接下来再去完善也好,这里面会不会又存在一个权力寻租问题?
 
从另一个角度来看,深圳目前有这么一个说法,深圳的维权意识在全国排列第一,并有逐渐“蔓延”到全国之势。前段时间我的一个朋友,是北京搜房网站长席军,做了一个关于维权的论坛,请了李敖的之女李文,李文最后说出了一个境况,我现在在大陆只租房子,不买房子。为什么呢?她说大陆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。我如果买了房子,在那一个地方,如果那里面有狗犬、有鸡叫,是没人管的……我难道跟它们打官司吗?她说我是惹不起,可以躲。就不买房,而是租房。
 
这个是在《物权法》还没有出台之前的说法。但是她明确告诉我们目前的法制还是非常非常不健全。我认为一个小家要管理好,实际上就需要法制、法规、条例等等这些东西,或者有时候表示出来是一种模式也好,但是从大的角度来讲一定是法制要健全。但是法制能不能健全?健全到什么程度?93年有这个讨论(《物权法》),到现在才出来。我相信在这个过程当中,很多维权的斗士已经去世的,很多开发商已经转行了或者移居国外了。既然《物权法》出来了,我认为我们还是应该举双手赞成,我们应该更理智一点,相信政府在市场上的学习速度应该是很快的。由于最近太忙,我是昨天晚上才通读了三遍《物权法》,开头第三条提出这么一个说法: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,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。我最关心的是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”这个字眼,在这样的阶段明显告诉我们不能跟发达国家看齐,甚至不能跟台湾的法律看齐,我们只能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。我在这里只能是一个呼吁,呼吁在下一步《物权法》执行当中,大家都能理智的看待这个问题。因为最近大家明显看到房地产界大家是不理智的,用一个系统的思维来思考这个东西。我们真正去解决可能应该是多方的利益,已经不是双方的。能从这个角度去解决问题的话,我想可能我们未来在物权这条路应该是光明的。我想用这么一句话来讲,齐家、治国、安天下,就能得到很好的实施。最近央视12台,一个公益广告有一句台词,“凡是皆规律,法制合天下”。我认为政府在积极倡导一个主流思想,强调法制。虽然这任重道远,政府还是要会做的很好的。
 
……
 
主持人(王方):时间也差不多了,最后每个人用一句话来总结今天各位的观点,包括对法律的预测、对业主的建议。先从崔总开始。
 
……
 
戴欣明:首先我们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,也有很多需要特殊性的地方,但是我们更重要的应该强调加快我们的法制法规建设,在这条道路上我认为任重而道远。
 
……
 
 
注解:一个社会的“人文因素(人治)”有很强的历史原因,民族原因,从这点来看,现在我们的政府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,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!
 
 
戴欣明
 
前排左起:余绍元、崔元星、王方、谢勇、牛刀;后排左起:王荷、戴欣明、梁赤在直播现场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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